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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上海到济南物流收费原则确定较短的收费期限

来源:http://www.jinanwl.cn 发布时间:2013-10-11 点击数:


     在如何解决高速公路收费这一久拖不决的问题上,政府部门的立场至关重要,是仅考虑自己或者高速公路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还是应当同时顾及消费者利益?毫无疑问,消费者利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者的重要考虑因素,这不是政府决策部门对消费者的施舍,而是政府决策部门的法定义务。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政府决策者就不应当再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来确定高速公路收费期限,而是应根据法律确定的上海到济南物流收费原则确定较短的收费期限;不应当再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来确定高速公路的收费金额,而是应根据道路的使用状况及当地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较低的收费标准;更不应当对短短的1公里道路收取5元费用或3公里收取10元费用,而是应免收费用,或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收取低廉的费用。
  不等同普通商品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副研究员近些年来,消费者质疑高速公路收费的纠纷渐多,作为服务提供者与管理者的政府需要从中认真思考如何提高政策法规的公众认可度,如何向公众清晰地表达出政策法规的经济学原理。使用者付费不能等同于普通商品的价格。使用者付费总体上体现基础设施用户和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但并不意味着收费公路就是普通的商品,使用者付费总体上可以看作一种交易关系,如果在上海到济南物流高速公路上设置过多的收费站,虽然在计量上更公平,但是必然影响通行效率。使用者付费应该是介于普通商品价格和税收之间的中间类型,既有商品价格的某些特征,在收支上又要符合财税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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