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被托运掉了,数万元的财产只能得到几百元的赔偿;“没有发票”成为网络购物的“潜规则”;因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而要求退团,却只能得到可怜的餐费……消费者的利益随时被“潜规则”吞噬。不过,法律正在为“被潜规则”的消费者撑腰。只要大家敢于向“潜规则”挑战,法律永远站在消费者这一边。
快递“潜规则” 货物遗失最多赔10倍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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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1日,货主徐先生将一批货物(共42件)交给成都某运输公司托运,要求对方将货物从成都托运到四川省泸县交与马先生,运费共计740元。在办理托运手续时,运输公司要求货主办理保险,并明确告知若不办保险,货物损失只能按运费的5—10倍赔,徐先生经考虑没买保险。托运过程中,车辆发生自燃,最终运输公司只将42件货物中的9件运送到目的地交给了收货人,其余33件在运输过程中损毁。
事故发生后,徐某向运输公司索赔全部货款,运输公司不同意并表示,货物在托运时凡是未办保险的,只能按运费最高不超过10倍的标准赔,这是托运、快递行业内普遍采用的办法,合同也是双方看清楚了才签的,不存在欺骗。
法律VS潜规则 只赔10倍运费与法律相违背
成都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货主与承运方签有货物运输合同,也约定了货物损失赔偿标准,但该条款明显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存在着以低廉的赔偿恶意侵占货主财产的可能性,且该案运输公司无法提供货物消失的直接证据,仅凭消防部门的一纸事故鉴定无法确认烧毁的货物就是被托运的货物,如按运费的5—10倍赔偿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免责条款无效。故判决运输公司按货物的实际价值共20000元予以赔偿。
业内人士表示,该案件说明时下运输公司普遍按运费赔偿的“潜规则”在成都法院未获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