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布的《河南省行政机关文明执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方情绪激动或者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加以劝导;在受到轻微的攻击或推搡时,应当予以警告,要求其停止行为,不能进行回击;遇到恶意阻挠、野蛮挑衅应及时上报;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及时报警。(见11月15日《东方今报》)
执法人员与执法相对人发生摩擦或冲突,甚至出现暴力
相向的恶性事件,在近年来各地的行政执法中屡见不鲜。河南拟出台的行政机关文明执法若干规定,将这个问题细分为四种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下,要求执法人员冷静处理,这是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在第三和第四种情况下,要求执法人员及时上报、及时报警,这是为了应对比普通执法更复杂的局面和更紧急的态势,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种情况:在受到执法相对人的“轻微攻击”时,执法人员只能予以警告,而不能进行回击。这个规定富有新意,富于启发,可谓体现了文明执法的真谛。
行政执法活动不可避免要触及执法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相对人无论出上海到德州货运专线于上海到东营货运专线什么样的目的和考虑,都可能对执法活动产生不理解、不服从以至抵制、对抗的情绪;这种对立情绪表现在行动上,则可能发展成为对执法人员的“轻微攻击”,比如谩骂、推搡、拉扯等等。相对人的这些反应未必合理,却大多发乎“自然”,执法者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
这个时候,一般的理解是“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执法人员似乎有理由对相对人的“轻微攻击”予以“轻微回击”,只要把回击行为限定在“轻微”的范围之内,就不会酿成大的事端。但河南省的规定超越了“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一般理解,要求执法人员对相对人的“轻微攻击”采取容忍的态度,强调执法人员要对营造文明执法环境、建立和谐执法关系承担更大的责任,付出更大的努力和“代价”。执法人员如果做到这一点,就可以避免在执法中搀杂“以牙还牙”、“以毒攻毒”的消极观念,避免使执法活动变成你一拳我一脚式的街头互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