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和小明(均为化名)是重庆开县老乡,两人在同一个地方工作。小明有辆摩托车,但却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小康常搭小明的顺风车上下班。一日上午,小明骑摩托车载着小康上班,不料在路上与小货车相撞。坐在后座的小康摔倒,左前臂、面部、颈部、颅脑等多处受伤。因为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两人打起了官司。法院审理后判决,小明应赔偿小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14484.55元。小明觉得自己很冤:“我经常带他上下班,也没收他车钱,怎么要我负责任?”
让别人搭乘顺风车,出了事故车主是否要承担责任
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法院认为,小明既然同意小康搭乘自己的车,就已经与小康形成了一种合意。这种合意的内容是小明要承担保障小康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小康是属无偿搭乘,其权利受到限制,不享有目的地的到达权,但其人身和财产权利并不因为其无偿搭乘行为而失去法律保护。因此小明尽管没有将小康送至目的地的义务,但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安全运送的义务。在运送过程中,小明未能履行该义务,致使小康遭受损失,就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康是在明知小明无驾驶资质的情况下,搭乘其摩托车,也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回音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