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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原房管局局长受贿超千万元获死缓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2-18 点击数: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承揽工程、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权力寻租”、受贿1000余万元、近500万个人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17日记者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聊城市房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潘洪上海到济南、青岛专线才犯罪一案,日前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潘洪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现年54岁的潘洪才原任聊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处级)。自1999年至2007年,潘洪才利用担任聊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房产开发、房屋拆迁、规费减免、人员安排等事项上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34.6万余元。法院另查明,潘洪才对其所有的479.7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日前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潘洪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上海到聊城专线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其受贿及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赃款已被全部追缴,且能坦白交待部分罪行,据此,法院决定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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